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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(试行)

时间:2021-07-07    浏览量:1015次


(20212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






2021年3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)



 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规范组织处理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有关党内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

  第二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,严肃处理对党不忠、从政不廉、为官不为、品行不端等问题,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。



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,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、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、职务、职级调整措施,包括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。



  第四条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:



  (一)全面从严治党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;



  (二)党委(党组)领导、分级负责;



  (三)实事求是、依规依纪依法;



  (四)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。



 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、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。



  对以上机关、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、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,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

  第六条 党委(党组)及其组织(人事)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。



  有关机关、单位在执纪执法、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,应当向党委(党组)报告,或者向组织(人事)部门提出建议。



 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、履行职责、工作作风、遵守组织制度、道德品行等方面,有苗头性、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,以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为主,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,应当受到组织处理:



  (一)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,有违背“四个意识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