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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

时间:2021-07-07    浏览量:1048次


20202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 
2020年
3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)  



  第一章 总则



 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(党组)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有关党内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
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》设立的党组(党委)。



 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、党的工作机关、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

  第三条 党委(党组)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守责、负责、尽责,一以贯之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,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,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,以“两个维护”引领全党团结统一,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,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。



  第四条 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

  (一)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;



  (二)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;



  (三)坚持真管真严、敢管敢严、长管长严;



  (四)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。



 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,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、作表率,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,建设让党中央放心、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,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。